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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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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496號楊偉青、蔡若瑀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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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簡字第4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偉青、蔡若瑀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496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楊偉青、蔡若瑀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上午9時54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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