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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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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652號周訓財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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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全節字第6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訓財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652號債權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等與債務人周訓財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債務人周訓財所有在第三人***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股利、股息,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節股書記官

股       別:節股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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