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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616號楊永昌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簡字第6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永昌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61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楊永昌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
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
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下午3時20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