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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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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523號胡子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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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水112年度訴字第55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子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52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胡子男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2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胡子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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