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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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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008號邱裕堂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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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2年度訴字第50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裕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0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裕堂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0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邱裕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
第138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一二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O
    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
    點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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