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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000001號郭紀翔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和113簡附民字第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郭紀翔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郭紀翔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郭紀翔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王寶忠 (略)
被 告 郭紀翔 (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7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