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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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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7號林耿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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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2年度簡字第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耿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字第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耿宏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7號
(原112年度訴字第2238號)

原   告 黃麒穎 
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律師
      涂晏慈律師
被   告 林若蕎 
      林耿宏 
      陳知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0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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