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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27號孔奕方即孔錦鈁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2年度訴字第40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孔奕方即孔錦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2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孔奕方即孔
錦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2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邱芸汝
被 告 孔奕方
(原名孔錦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
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柒仟柒佰玖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
,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叁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
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