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3號黃正誌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3年度國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黃正誌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黃正誌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3號
原 告 黃正誌
上列原告與高孟焄院長、陳賢慧院長、黃瑞華院長、邱志平院長
、王邁揚院長、陳毓秀院長、劉長宜院長、邢泰釗檢察長、林錦
村檢察長、朱家崎檢察長、張介欽檢察長、黃元冠檢察長、張曉
雯檢察長、戴文亮檢察長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