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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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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18號黃耀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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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翔112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耀德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拍字第318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耀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黃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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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27100229pdf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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