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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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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45號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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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2年度事聲字第45號
主旨:公示送達異議人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裁定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同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事聲字第45號聲明異議(行使權利)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異議人謝諒獲即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45號

異 議 人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相 對 人 胡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一一0年十一
月十八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一一0年度司聲字第一四六五號通
知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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