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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45號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2年度事聲字第45號
主旨:公示送達異議人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裁定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同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事聲字第45號聲明異議(行使權利)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異議人謝諒獲即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45號
異 議 人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相 對 人 胡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一一0年十一
月十八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一一0年度司聲字第一四六五號通
知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