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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2433號楊美元之執行處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木字第824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美元之執行處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2433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美元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執行處函(主旨):本院112年12月24日北院英112年度司執字第82433號執行命令主旨應更正為:「如說明二保險契約,應辦理減少保額至新台幣260,000元,並准許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447,494元範圍內,向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其餘解約金應由第三人逕予返還債務人,減少保額以外之扣押命令,應予撤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