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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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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27號黃秋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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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齊112易字第42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黃秋南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

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427號黃秋南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

         被告黃秋南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

         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劉俊廷

股   別: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27號(節本)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秋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52號),

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

字第71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黃秋南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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