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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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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34號柯天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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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寅113簡字第13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柯天贈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34號柯天贈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柯天贈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瑜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天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722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復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柯天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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