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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233號林賢之視為撤回通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32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賢之視為撤回通知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233號原告延吉交通有限公司
與被告林賢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視為通知函,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