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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0號李美薇即李若嘉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和113年度訴字第3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美薇即李若嘉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5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韶恬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