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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943號(原名:陳明德)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菘豐(原名:陳明德)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菘豐(原名:陳明德)間返還借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黃秀玉
吳瑞中
被 告 陳菘豐(原名: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319元,及自民國94年3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合 計 2,650元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