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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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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63號洪茂成之起訴狀(給付買賣價金)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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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貞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茂成之起訴狀(給付買賣價金)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給付買賣價金)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彣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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