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訴字第2號曹茂銳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2年度店訴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曹茂銳之裁定正本二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訴字第2號原告王武周與被告曹茂銳、黃曹秀蘭、曹秀冬、曹春暉、謝瑋澄、謝煒澤、謝文忠、謝文章、謝明翰、謝寶桂、鄭寶珠、謝寶連、鄭文良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二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張肇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武周
訴訟代理人 沈明顯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曹秀蘭
曹秀冬
曹春暉
謝瑋澄
謝煒澤
謝文章
謝明翰
謝寶桂
鄭寶珠
謝寶連
鄭文良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忠
複 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陳彥蓁律師
林沛彤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曹茂銳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訴字第2號
原 告 王武周
訴訟代理人 沈明顯律師
被 告 黃曹秀蘭
曹秀冬
曹春暉
謝瑋澄
謝煒澤
謝文章
謝明翰
謝寶桂
鄭寶珠
謝寶連
鄭文良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忠
複 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陳彥蓁律師
林沛彤律師
被 告 曹茂銳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