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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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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9號陳氏生(TRAN ‧THI‧SINH)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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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氏生(TRAN ‧THI‧SINH)之起訴狀(家事請求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9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家事請求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氏生(TRAN ‧THI‧SINH)得於庭期前本院辦公時間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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