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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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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26410號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書明、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宋慧明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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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2641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書明、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宋慧明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6410號聲請人周為焬與相對人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書明、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宋慧明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6410號
聲 請 人 周為焬  
相 對 人 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書明  
相 對 人 王書明  
      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慧明  
相 對 人 宋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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