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60號林煥紘之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誠112審交簡字第36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煥紘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60號林煥紘過失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林煥紘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盈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煥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375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8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煥紘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