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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太乙消防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其昌 、彭薇格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平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太乙消防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其昌
、彭薇格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