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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別:新股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967號林展盟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新112年度訴字第49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展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6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展盟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立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6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蘇芷萱
被 告 林展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0,166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2月17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4,53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2月17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1,395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