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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477號張澤明之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癸字第94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澤明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47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澤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內容:
主旨: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477號併入貴股112年度司執字第101928號辦理。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