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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號顧曉慧、顧曉曼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康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顧曉慧、顧曉曼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號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顧曉慧、顧曉曼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顧曉瀛(MR. HSIAO Y. GUH)
相 對 人 顧曉慧
顧曉曼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之一O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一O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