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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716號周雅玲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37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雅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71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周雅玲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7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
被 告 周雅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878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4日起至民
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00,87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