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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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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000366號劉美霞之開庭通知書及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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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1年度簡上字第3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劉美霞之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簡上字第36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
    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劉美霞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上午11時整,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上訴人劉美霞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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