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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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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金簡字第000045號陳品蓉(原名陳思柔、陳映竹)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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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2年度北金簡字第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品蓉(原名陳思柔、陳映竹)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金簡字第45號原告鄭閎宇與被告王立岑(
      原名王文昌、王晨驊)、陳品蓉(原名陳思柔、陳映竹)
      、黃茹暄、李維棋、邱稚凱(原名邱欽陽)、賴聖倫、翁
      旻輝、柯宏霖、陳揅軒、傅瑞縈、陳典良間損害賠償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陳品蓉(原名陳思柔、陳映竹)得於庭期前隨
      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113年2月22日15時整國在本
      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
      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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