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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3號被告李珳錡、陳金瑩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3年度金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珳錡、陳金瑩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金字第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