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李和裕(Lee, Ho-Yu)、張宏逵(即李榮芳之繼承人)、張天馨(即李榮芳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福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和裕(Lee, Ho-Yu)、張宏逵(即李榮芳之繼承人)、張天馨(即李榮芳之繼承人)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3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和裕(Lee, Ho-Yu)、張宏逵(即李榮芳之繼承人)、張天馨(即李榮芳之繼承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9時30分,在本院第 1 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