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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609號台灣寰世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玲雅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翔112年度司他字第6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台灣寰世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玲雅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他字第609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台灣寰世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玲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609號
原 告 陳紫妍
被 告 台灣寰世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玲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