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3566號黃冠傑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135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冠傑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56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黃冠傑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56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 告 黃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
而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392號),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455元,及其中新臺幣200,000元部分
,自民國98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72%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98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計收當
期每月應繳本金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2,4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