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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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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3566號黃冠傑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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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135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冠傑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56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黃冠傑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56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   告 黃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
而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392號),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455元,及其中新臺幣200,000元部分
,自民國98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72%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98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計收當
期每月應繳本金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2,4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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