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345號蔡美麗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2年度訴字第53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美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34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美麗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4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林孝諺  
被   告 蔡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拾玖萬零貳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三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