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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91號葉方杰(即葉新發之繼承人)之民事準備狀㈠繕本、民事準備狀㈡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1年度訴字第50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方杰(即葉新發之繼承人)之民事準備狀㈠
繕本、民事準備狀㈡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091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狀㈠繕本、民事準備狀㈡繕本,現由本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