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64號陳晴美、陳雅婷之撤回狀繕本暨庭期取消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靜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6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晴美、相對人陳雅婷之家事撤回狀繕本暨庭期取消通知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64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家事撤回狀繕本暨庭期取消通知,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晴美、相對人陳雅婷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原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下午2時5分調查程序,庭期取消,毋庸到庭。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