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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更一字第000001號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被告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李淑娟(
即洪國順之繼承人)、被告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被告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被告李淑娟(即洪
國順之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
國順之繼承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
(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間
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下午2時29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