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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190號業凡卜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申字第1921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業凡卜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19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業凡卜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附件:
禁止債務人業凡卜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臺北光華郵局之存款及利息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申股書記官 劉穗筠
- 發布日期:113-01-13
- 更新日期:113-0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