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76號陳健榮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德112聲字第217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健榮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176號陳健榮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陳健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6   日

股 別:德股
書記官:胡國治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2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健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健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