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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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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6號郭庭邑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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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德113附民字第3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郭庭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附民字第36號郭庭邑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郭庭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股 別:德股
書記官:胡國治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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