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365號張中寧之判決正本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33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中寧之判決正本及民事聲明承
          受訴訟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365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張中寧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36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送達代收人 黃世宏  
訴訟代理人 林星瀚  
      劉秉軒  
被   告 張中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
肆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