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424號鄧美嬪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134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鄧美嬪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42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鄧美嬪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4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鄧美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