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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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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60號潘建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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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節112年度訴字第52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建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6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已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潘建光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楊婉渝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6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潘建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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