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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60號潘建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節112年度訴字第52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建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6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已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潘建光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楊婉渝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6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潘建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