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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871號陳中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2年度訴字第48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中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7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中興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李品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7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陳建海
被 告 陳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