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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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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871號陳中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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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2年度訴字第48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中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7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中興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李品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7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陳建海  
被   告 陳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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