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644號富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文傑、黃均唯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2年度訴字第46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富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文傑
   、被告黃均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4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富億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文傑、被告黃均唯得隨時來院
    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李品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富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傑  
被   告 黃均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