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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644號富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文傑、黃均唯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2年度訴字第46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富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文傑
、被告黃均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4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富億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文傑、被告黃均唯得隨時來院
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李品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富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文傑
被 告 黃均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