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8737號李中仁(LEE,CHUNG-JEN)(兼李獅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寅字第187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中仁(LEE,CHUNG-JEN)(兼李獅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8737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獅(殁)、李青蓉(兼李獅之繼承人)、李中仁(兼李獅之繼承人)、李昭瑩(兼李獅之繼承人)、黃美惠(原名:李黃美惠)(兼李獅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債務人李O蓉(兼李獅之繼承人)、李中仁(兼李獅之繼承人)、李昭瑩(兼李獅之繼承人)、黃O惠(原名:李黃O惠)(兼李獅之繼承人)在其繼承被繼承人李獅(殁)(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OOO號)所有在第三人福邦證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