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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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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陸仲許字第000003號何明賢(原名:何錦榮),馮麗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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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節112年度陸仲許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何明賢(原名:何錦榮)、相對人馮麗萍
      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陸仲許字第3號外國商務仲裁判斷聲請承認
    事件,本院前已裁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何明賢(
    原名:何錦榮)、相對人馮麗萍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楊婉渝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陸仲許字第3號
聲 請 人 王永熙  
代 理 人 邱琦瑛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偲瑜律師
相 對 人 何明賢(原名:何錦榮)                           馮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外國商務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上海仲裁委員會於西元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作成之(2020)滬仲案字第0727號裁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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