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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107號文靜、翟雙麗、游哲宇(原名游凱文)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一般)繕本、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2年度訴字第51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文靜、翟雙麗、游哲宇(原名游凱文)之起
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一般)繕本、民事聲請公示送達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10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一般)繕本、民事聲
請公示送達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下午3時整,
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