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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3547號劉恒嘉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天字第1835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劉恒嘉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354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恒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元範圍內,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如有餘款請第三人逕發還債務人;其餘保險契約請第三人依說明八辦理。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