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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25號李明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事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明人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25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明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一、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李00(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3****675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二、相對人應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李00年滿十八歲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李承穎之扶養費新臺幣玖仟元。如有一期遲誤或未為給付,其後六期視為亦已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內、外公示送達
股 別:事股
書記官 劉文松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